2014中国稀土论坛热点观察(二)
热点二:“双反”带给稀土行业的教训
2014年11月04日 9:13 468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稀土 作者: 周大伟 李峒峒
热点二:“双反”带给稀土行业的教训
说到中国稀土行业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双反案,目前,大多数人了解的是结果,但对于我国稀土行业为什么败诉,却不甚了解。那么我们就从中国稀土为什么败诉说起。
日内瓦时间8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下称“稀土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此前WTO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
在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裁决报告之后,中方进行了抗诉。对于中方的抗诉,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雪薇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稀土案中,中国使用GATT 1994(即《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来为出口配额措施进行辩护。其要点在于,要通过第20条g款进行辩护,中国的出口配额需要满足3个条件:首先,出口配额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即存在“紧密”且“真实”的联系;其次,与国内生产或消费限制一同实施;第三,第20条引言的要求,即出口配额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正是基于这3点对中国出口配额是否符合第20条g款进行了分析,认定中国的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不能根据第20条g款被证明为合法。也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针对中国在抗辩中列举的相关法律文件,认为这些文件内容不足以证明出口配额与保护稀土资源目标之间有着“紧密”且“真实”的联系。而且,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在认可稀土出口配额可以向国外消费者和投资者传递开发稀土替代产品之信号(即有利于稀土资源保护的正面信号)的同时,也认为中国政府也可能通过出口配额为国内下游产业保留低价原材料供应而刺激国内消费,以及鼓励稀土消费行业向中国转移。
针对中方对稀土出口配额是处于对环境保护的说法,专家组认为,稀土出口配额对国内外市场稀土资源供应的分配,与保护稀土资源无关。一旦资源被开采出来并进入市场,中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就无“义务”也无权利在不同使用者之间分配资源。自然资源贸易不应受到无正当理由的限制。在专家组看来,中国分配稀土供应以确保“国内外使用者的相应商业需求”的功能与保护资源无关。
当前,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以及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均已通过并生效,因此,中国需要执行所有的生效裁决内容。对此,冯雪薇表示,我国现行的关于资源的政策有必要作一定修改,首先,现行政策中为了满足“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的要求,需修改相关法律文件。例如,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引用,不再以1994年版《对外贸易法》为依据,而是以2004年版《对外贸易法》为基础,引用正确的、包含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目标的条文(即2004年版《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四款),避免产生本案专家组这样的误解。
其次,国内的资源开采型行业需要改变其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她指出,在本案中,中方虽然提供了多个证据来证明出口配额、国内开采及生产配额制定程序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对国内外稀土需求量预测以及配额数量确定的合理解释,导致证据证明力降低,专家组对中方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得出“中国国内限制不是真正的限制”这样的结论。在今后的国内配额和生产配额制定过程中,应有关于年度配额制定的公开文件,表明开采配额、生产配额和出口配额是统一考虑、同时确定数量、采用相同的计算单位(氧化物量)计量,文件还应包含配额的制定依据和推算过程,并说明配额的计算方法,确定国内开采和生产配额低于预测的下一年国内外需求量。
第三,需要改变开采配额、生产配额及出口配额的发布模式,同时发布它们的配额总量,避免出现发布数量不协调不一致、发布间隔时间过长的现象。如果在当年对配额总量有所调整,那么对三个配额总量的调整也应同时进行。这样,可以表明这些配额相互协调、一同实施。
第四,应统一国内开采、生产配额与出口配额的产品范围。尽管中方解释称出口配额将稀土金属、稀土铁合金纳入产品范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规避,但专家组没有采信中方的解释。因此,为了满足专家组裁决的要求,需使国内开采、生产配额与出口配额的产品范围相一致。
第五,要公布出口配额的氧化物量,并且公布将氧化物量转化为实物量的计算方法,以证明中国使用实物量作为出口配额的单位这一行为不具有歧视性、不会导致出口配额数量的间接减少。
第六,在应对世界贸易组织诉讼案件时,要合理利用WTO的程序规则,并合理确定上诉范围。
2014中国稀土论坛热点观察
责任编辑:周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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