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两证延续登记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2008年11月06日 12:20 537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据国土资源部11月6日消息  近日获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登记。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登记工作。凡已经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一次全面清理,符合规定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登记。凡报件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要求补正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凡不能提交剩余保有储量等相关资料,不具备办理延续登记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自行废止和注销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监督其停产。
  二是因新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致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审批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为申请人办理短期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并限期要求申请人完成有关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三是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此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凡因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矿业权人提前补做工作的,应及时通知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通知》指出,对不按法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而引起严重后果的,国土资源部将依法追究登记管理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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