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2008年11月19日 10:4 5676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发改价格[2008]2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精神,决定公布2007年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网2007年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和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
二、请各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工作,健全财务会计和电力负荷统计制度,为实施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做好准备。
三、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附件: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标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价格 电价 通知
附件: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表
地区 |
输配电价 |
销售电价 |
元/千千瓦时 |
元/千千瓦时 |
|
北京 |
162.68 |
625.03 |
天津 |
136.32 |
543.24 |
河北南网 |
98.65 |
459.25 |
山西 |
126.13 |
421.52 |
内蒙古西部 |
83.04 |
342.06 |
山东 |
95.22 |
492.60 |
上海 |
195.14 |
663.12 |
江苏 |
169.90 |
594.86 |
浙江 |
109.52 |
573.26 |
安徽 |
129.50 |
511.92 |
福建 |
103.39 |
490.32 |
湖北 |
165.09 |
532.00 |
河南 |
80.76 |
431.51 |
湖南 |
155.55 |
510.55 |
江西 |
131.11 |
516.42 |
重庆 |
181.72 |
526.35 |
四川 |
167.56 |
487.43 |
陕西 |
131.98 |
434.72 |
甘肃 |
131.48 |
371.93 |
宁夏 |
128.17 |
381.57 |
青海 |
105.41 |
306.16 |
新疆 |
187.52 |
450.98 |
辽宁 |
153.65 |
522.31 |
吉林 |
161.00 |
527.05 |
黑龙江 |
162.28 |
516.91 |
广东 |
181.02 |
689.68 |
广西 |
118.92 |
457.04 |
云南 |
140.21 |
392.13 |
贵州 |
108.78 |
386.82 |
海南 |
206.82 |
614.69 |
西藏 |
169.68 |
508.53 |
注:1、上述电价已剔除跨省区送电、输配电损耗等因素的影响;
2、上述电价均含税,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
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责任编辑:站长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ndarti.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