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7年09月29日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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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铝资讯
作者: 于璐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了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方案提出,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委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6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将切实加强山东省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国家新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方案主要目标为全面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1微克/立方米左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7个传输通道城市PM2.5平均浓度(以国控站点数据统计,下同)同比下降1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主要实施范围为山东省17个设区市,重点是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7个传输通道城市)。
方案指出,对有色化工行业将进行优化生产调控。实施7个传输通道城市电解铝企业采暖季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7个传输通道城市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各市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要求,分行业将辖区内相关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报相关省直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渤海地区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地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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