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采稀土者应当给予重刑
2016年11月01日 9:20 5272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稀土 作者: 岳振廷
我国珍贵的稀土资源目前的状况用“乱”字来形容并不为过。就如稀土行业一位专家曾指出的那样,我国稀土行业的格局现状,一方面是稀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市场供过于求,产品价格低迷,走私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就是国内稀土同行持续创新能力不强,上游冶炼分离产能过剩,下游高端应用产品相对不足。除此之外,稀土行业相关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尚未完全落到实处。这些因素的共存,使我国的稀土资源成为了国外各家企业争夺的“唐僧肉”,物美却是“价廉”,让人心痛不已。
如何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的稀土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别是稀土上游的矿业和稀土下游的分离与使用之间的有效协作,就像钢铁行业中的必和必拓、淡水河谷一样,牢牢的掌控对资源的话语权。笔者认为,要达到这样的目标,还得靠我们自己,重点就是对私采滥挖、非法生产或分离稀土的企业进行打击,该施予重刑的一定重刑处理,俗话说:“乱世用重刑。”这句话目前用到稀土行业上可谓是最为恰当。
但笔者遍览有关打击处理私挖滥采稀土方面的文章,广泛流传的如近日广西平南县一男子非法采得稀土矿约60吨价值160万元,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却达到为2247.21万元,结果是判刑三年,罚款10万元;李某在广东省新丰县非法开采稀土氧化物为516.2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7795.38万元,被法庭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最有名、判刑时间最长的是海南首例非法开采国家战略资源稀土矿案,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总量为53.86吨,价值超过140万元。12名被告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主犯袁明军获刑最高为六年,可当庭宣判之后,袁明军等人认为量刑过重,竟表示将提起上诉。更多的信息是滥采稀土者,当地警方抓捕之后再无下文!
正如一位盗采者所言:“稀土行业有海洛因的利润,却没有海洛因的风险。”由于开采稀土的低成本,高利润,致使稀土比毒品更容易让人上瘾。这一条利益链上,捆绑着从老百姓到官员、从地方到中央的广泛的社会和市场关系。有资料称:在国家稀土控制的漏洞下,就是凭着私挖稀土,“稀土之都”的赣州便诞生了上千个亿万富翁和无数个千万富翁,政府也从稀土的开采中赚的盆满钵满,而唯独国家的战略及利益无人考虑,以至于国家在日美等国的“反倾销”之战中窘态百出,以失败而告终。
因此,在稀土高额的利润面前,我们对滥采者的宽恕就是对国家战略的无视或者亵渎。要知道,稀土可是目前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中少有的可以制约他国的重器,也是支撑我国军事战略的重要支柱。没有稀土,就没有我国及世界的高精尖的军事工业的发展,没有稀土也就没有中国矿业的话语权。有人曾说目前稀土的低迷是其他国家对稀土使用的替代的结果,但笔者认为稀土材料的很多优越的性能是其他材料无法替代的,替代也仅仅是某一方面的性能替代,而不是对稀土性能的全面替代。因此,我们决不能听信外方企业、国内一些“买办”及不明真相媒体的“忽悠”,要深刻认识稀土的“政治性”和“非市场性”。
从以上各地对私采滥挖稀土者的打击不能说不严格,但笔者认为,若都以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不疼不痒的用“非法采矿罪”3~5年的刑期甚至缓刑进行处置的话,给人的感觉就是“高高抬起,轻轻放下”,显然是不足以震慑私采稀土者的犯罪。要知道,3~5年的刑期既不能和几代人都不能恢复的破坏掉的环境比,也不能和他们动辄数千万的收入比,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掠夺性、无计划性的开采,使稀土资源出现过剩,国家利益受到损坏,国家的稀土战略失去了支撑。因此,对盗采稀土的处罚决不能仅仅依据“非法采矿罪”来进行处罚。
10月18日,酝酿已久的《稀土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规划正式出台,《规划》明确提出了要加强稀土战略资源保护,规范稀土资源开采生产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向。既然《规划》已经明确要求对稀土资源进行“保护”和“规范”,那么在常规手段不能让犯罪分子缩手的话,那么我们就要对稀土的无序开采在法律上加大惩罚力度。如滥采者的处罚,除了原有的非法采矿罪外,还要以盗窃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数罪重罚,给予15年以上的重刑甚至死刑。这样的震慑力量,估计会让犯罪分子在动手拆毁我们稀土长城的时候,肯定会“三思而后行”。
责任编辑: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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