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规模门槛不等于撤掉门槛
2016年04月26日 9:28 5130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稀土 作者: 邱 林
4月21日,工信部官网发文称,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对原本《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并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范条件》对稀土项目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细化规定。以生产规模为例,在多数条文未做变动的情况下,《规范条件》删去了原版准入条件中关于“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的规定。
原版“准入条件”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0月公布的“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该文件指出,我国稀土行业小企业较多,出现无序化竞争,为了加强管理,设置生产量2000吨/年的企业准入门槛。
对此,有专家认为,原有的稀土企业准入门槛设置之后,有1/3的矿山企业和接近一半的冶炼分离企业可能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全国有近20%的产能被淘汰。随着六大稀土集团的成立,九成以上产量高度集中,小企业的影响微乎其微,因而稀土企业准入门槛这一限制也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虽然,这位专家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降低稀土企业规模门槛不等于撤掉门槛。当前,我国稀土行业面临两大问题,一是由于稀土业集中度差,导致稀土产能过剩;二是由于企业间无序竞争,互相压价,导致稀土价格低迷。而这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的,即产能若得不到有效控制,那么国内稀土价格只能一直低迷震荡。
一直以来,我国稀土业由于企业数量众多,导致研发投入不足,创新力量弱,没能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初级产品多,附加值高的产品少,独家品牌少,稀土冶炼技术水平落后。同时,由于稀土行业经营管理、品牌形象与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差距,缺乏在国际稀土市场具有代表性的重磅产品。
因此,《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求意见稿,表明在降低企业规模门槛方面,需要听取稀土业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问题是,一旦取消准入门槛,稀土企业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企业间为争夺市场份额,相互压价、恶意竞争等情况可能会有所抬头。反之,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即可以避免行业恶性竞争,更重要的是为了提升我国稀土行业整体生产和经营质量。
责任编辑:周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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