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一男子私采稀土矿 获刑三年罚款十万

2016年04月18日 10:56 58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作者:

  非法采矿屡禁不止,为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非法采矿犯罪活动。一男子为获取非法收益,没有办理采矿证就伙同他人开采了60吨稀土矿,最终钱没赚成反受刑。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起,被告人刘某辉伙同王某键、梁某等人,为获取暴利,经密谋后共同出资,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大新镇大旺村某山岭非法开采稀土矿。非法采得稀土矿约60吨,价值160万元。经鉴定,大新镇大旺村某稀土矿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247.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伙同他人擅自采矿,造成矿场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辉犯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

责任编辑:周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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