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钨、钼资源税5月1日起实施从价计征

2015年05月01日 9:14 453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通知称,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在适用税率方面,通知规定,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针对共生矿、伴生矿的纳税,通知称,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此外,通知还对稀土、钨、钼资源税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其他征管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责任编辑:孟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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