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 规则体系基本齐备

2014年09月28日 10:13 405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交易所

  □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9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正式发布,同时发布的还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这意味着,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
  相对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试点办法》最大的修改亮点当属允许融资融券,即沪股通中可以按照香港市场模式开展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融资买入)和担保卖空(类似于融券卖出)。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据悉,后续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

  放宽融资融券规定
  在26日发布的系列文件中,《试点办法》作为上交所对沪港通业务进行规范的主要规则,全面详细规定了沪港通交易业务(含沪股通交易、港股通交易)开展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试点办法》共124条,分为总则、沪股通股票交易、港股通股票交易、交易异常情况处理、自律管理和附则六大部分。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修改亮点在于对于融资融券的放宽。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做出了规定。例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此外,《试点办法》还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上交所表示,由于港股通股票并非上交所上市股票,目前不属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因此投资者暂不能就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但相关机构正在积极研究港股通融资融券。尽管目前条件尚未成熟,但这无疑表明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在两地之间规则不同的情况下,沪港通设计的‘主场原则’再次体现了作用。在沪股通中,为防范在香港市场开展的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行为造成内地市场波动,上交所参照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试点办法》中从监管交易申报的角度对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担保卖空的提价规则和比例限制等事项做出规定,并与联交所协商明确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将在交易通协议中约定并在联交所规则中予以体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征求意见稿中“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的条款随之删除。《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实上,该问题也受到沪港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尽管配股涉及发行问题,可能增加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但考虑到禁止配股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故两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正式发布的规则中增加了配股相关规定。

  明确跨境监管机制
  除了对融资融券的松绑,另一个在《试点办法》中较明确的体现是,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同时,上交所和联交所经协商建立的自律监管协作机制在《试点办法》中也有所体现。
  自律监管协作机制旨在更好地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在《试点办法》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违规行为调查方面。成交地交易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二是在违规行为处分方面。成交地交易所认定违规行为后,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了要求,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要求符合A股市场的监管习惯和制度要求,有利于沪港通的有效监管。
  据了解,目前A股市场交易是以“看穿式”证券账户体系为基础,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拥有所有投资者的一级账户信息。而在香港市场现有模式下,投资者信息由券商维护,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并未全面掌握投资者具体信息。因此,要实现在交易申报中实时提供投资者信息尚需一定市场和技术准备时间,但目前上交所可以在对个案的监管调查中,通过联交所或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香港券商提供其背后的投资者信息。
  “由于采用的体系不同,在沪股通开通后,香港市场无法‘看穿’投资者账户的现实,有可能对上交所实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方面的监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同时,在无法了解每个订单背后实际投资者的情况下,跨境执法的效果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从长远看,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背后的投资者信息,既符合A股市场‘主场’原则,又有助于提升监管有效性,预防监管套利。”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滕泰表示。
  在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亦有调整。
  同时,《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做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此外,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就上交所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同日发布的其他规则还包括: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另外,《港股通业务会员指南》和受理会员开通港股通业务申请的通知也将发布。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试点办法》等规则发布之后,上交所将协同有关各方,继续扎实做好沪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

责任编辑:李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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