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4年08月13日 10:5 1650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六、推进投资管理流程改革
  17.规范投资审批前置条件。 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必须在项目审批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对确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审批范围过宽或流程设置不合理的审批前置条件,要切实进行调整优化,并理顺和解决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问题。
  18.改进投资审批手续。 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推行网上报批和审批公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试行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改革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不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用地预审下放到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实行环评项目目录管理,探索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进一步扩大环境影响登记制范围,对完成环评规划审批的工业园区和基地内建设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改进项目节能审查,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目录管理制度。
  19.提高投资审批效率。 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制度。探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审批、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投资主体、监管部门动态、实时查询审批进展情况。
  七、加强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20.完善投资调控方式。 强化各类规划、产业政策对全社会投资活动的指导性和约束性。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投资行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探索工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投资运行监测分析,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和运行态势。
  21.加强投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信、商务、国土、环保、住建、质监、工商、安监、银监、证监、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要不断创新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部门间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22.健全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省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确保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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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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