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8月07日 13:36 130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除外)开发利用的采矿权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维护、信用等级发布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可授权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
  第五条采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采矿权人工商登记、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展的巡查、储量动态检测、年检、矿产督察、卫片执法等信息。
  (二)荣誉信息: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获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三)失信信息: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依法开采、合理开发利用、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违约的信息。
  采矿权人失信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失信行为,是指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其他责令类)或予以警告处罚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或被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被处以停产整顿的违法违规行为;采矿权人违反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等约定的行为(不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不按规定办理闭坑注销手续等行为。
  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是指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处以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处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信息有效期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荣誉信息有效期为荣誉事项有效期,未明确有效期的为认定之日起一年。
  第六条  信息采集和录入分自动导入和手工录入两种方式。
  信息审核原则为:谁采集、录入,谁审核。
  基本信息中的基础信息由系统通过数据交换自动导入;监管信息根据日常监管内容采集和录入(表1),其中巡查信息根据巡查记录表内容录入(表4)。
  荣誉信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信息采集和录入(表2)。
  失信信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经过认定的违约信息采集和录入(表3)。
  失信信息和荣誉信息采集起始日期为2012年1月1日。
  第七条  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采用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省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由系统自动评价。
  第八条采矿权人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一)AA类,信用良好,无失信信息,且有两项市级或一项省级及以上荣誉信息。
  (二)A类,信用稳定,无失信信息或信用修复后无失信信息。
  (三)B类,信用波动,信用修复后有轻微或一般失信信息。
  (四)C类,信用低下,有多项轻微、一般或有严重失信信息。
  (五)D类,信用丧失,有特别严重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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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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