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工作规则
2014年07月25日 11:17 7914次浏览 来源: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类: 政策法规
一、矿山安全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具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矿山(或尾矿库)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身体状况适应矿山现场工作需要。
二、专家由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商专家本人同意后推荐,省局根据所推荐专家的专业特长、地域及审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并发文公布专家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参加省局组织或省局委托的单位组织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和省局备案的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以及矿山安全检查、咨询、评估等活动。
四、本工作规则所涉的专家身份只体现在按本办法参与的有组织的工作活动中。专家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作活动的待遇,参照社会同等情况,由组织单位确定,并由组织单位支付。专家应依法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费。
五、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临时组织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一般由3到5名专家组成。其中: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应有1到2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专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和“三同时”审查,应有采矿和地质专业的专家;尾矿库发证审查和“三同时”审查,应有2名以上选矿或相关专业的专家。
六、除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以外,由组织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合适的专家。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另行确定专家。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专家,由该报告备案单位参照相同的办法产生。专家的产生还要遵循如下要求:
按照工作内容对专业的要求,确定参加的专家。
按照方便的原则,确定参加的专家。一般以被审查项目的当地专家为主,也可以适当交叉。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编制单位的专家,不得作为本单位评价报告或开采设计的评审专家;验收评价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专家,不宜作为竣工验收与换发证审查的专家。
七、需组织专家审查的项目单位,应提前三天通知有关专家,并将有关材料送专家预审。
八、专家应保证审查质量,客观公正地发表专家意见,并对其出具的书面意见负责。专家审查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组意见一般应是专家一致意见,专家之间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专家组意见,并附有争议的情况说明。专家组意见由组长签字后,提供给组织审查的单位,专家个人意见由组长保存,并提供给被审查单位参考。专家组意见一般应包括:审查基本情况、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的结论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问题。
九、本工作规则适用于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组织的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审查等工作活动。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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