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2014年07月24日 11:5 16446次浏览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分类: 政策法规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是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重要预警手段。可燃和有毒气体含量超出安全规定要求但不能被检测出时,极易发生事故。例如,2010年11月20日,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二厂2#聚合厂房内发生了空间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经济损失2500万元。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位于2#聚合厂房四层南侧待出料的9号釜顶部氯乙烯单体进料管与总排空管控制阀下连接的上弯头焊缝开裂导致氯乙烯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漏进9号釜一层东侧出料泵旁的混凝土柱上的聚合釜出料泵启动开关,产生电气火花,引起厂房内的氯乙烯气体空间爆炸,但是本应起到报警作用的泄漏气体检测仪却没有发出报警,未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化工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均具有很大的风险。严格八大作业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分析全面,确认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并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现场确认、签字。同时,必须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因审批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导致的人身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例如,2010年6月29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站1个3万立方米的原油罐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发生可燃气体爆燃事故,致使罐内作业人员3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没有监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带领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作业,同时,在“有限空间作业票”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卡”上的安全措施未落实,用阀门代替盲板,就签字确认,使工人在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环境里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违章指挥,往往会造成额外的风险,给作业者带来伤害,甚至是血的教训,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是不顾他人安全的恶劣行为,经常成为事故的诱因。例如,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事故还造成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队伍盲目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在明知拆除地块内有地下丙烯管道的情况下,不顾危险,违章指挥,野蛮操作,造成管道被挖穿,从而酿成重大事故。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作业人员在岗期间,若脱岗、酒后上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旦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例如,2008年9月14日,辽宁省辽阳市金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人受轻伤。事故原因就是在滴加异辛醇进行硝化反应的过程中,当班操作工违章脱岗,反应失控时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导致的。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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