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4年06月17日 14:49 28216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管理信息库。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一)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排放和需求、处置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处置动态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办理情况等信息;
(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场选址的用地信息;
(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延长夜间施工作业时间证明、施工监理等信息;
(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视频监控录像、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供查处违反本条例案件的信息;
(七)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息;
(八)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可作为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选址的林地信息;
(九)水务、港口、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和水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使用非法改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和船只及其运输建筑废弃物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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