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

2014年05月11日 10:38 3341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和最低开采规模限制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主要是根据经济建设对资源的需要、市场容量、资源状况和目前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考虑,最低开采规模的制定其目的是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防止大矿小开、乱采滥挖,浪费国家资源。
  建筑用花岗岩:目前主要开采的建筑用石料矿产,根据江门市“十五”及至2010年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考虑,每年开采总量控制在400万立方米(约1000万吨)左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30万立方米/年。
  水泥灰岩:目前全市水泥灰岩矿山26处,年产量386.5万吨,按江门市工业发展规划,年产水泥约250~300万吨要求,基本可以满足,规划年开采总量控制在400万吨以下,最低开采规模30万吨/年。
  砖瓦用粘土:2005年以前,每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0万吨以内(相当于5000~6000万块砖)
  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目前全市拥有矿泉水厂9间,温泉渡假村5间,矿泉水厂年产量在18~20万m3之间,地下热水年开采量为362万m3,根据江门市的资源情况,矿泉水最低开采规模1.8万m3/a,年开采总量16万m3/a,地下热水最低开采规模10万m3/a,年开采总量200万m3。
  (二)矿山企业(规模)结构调整
  至2003年底,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石场(厂)和矿泉水厂全部关闭,2005年底以后,全市停止不符合布点要求的砖瓦粘土开采点,停止在禁采区开采建筑石料。全市保留建筑用花岗岩采场(厂)45家,水泥灰岩开采矿山15家,矿泉水开采点6处,地下热水开采点5处。准采区内的露天采石场要求全部使用阶梯式开采方法,湿式破碎,有利于土地复垦绿化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区划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法律、规划的规定,对本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划分为禁采区、限采区和准采区三种地区,其划分原则是:
  禁采区——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所在地;重大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规划区及保护范围、城市建设规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江河流域两侧第一重山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发会对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产生不良后果或可能引发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限采区——在禁采区内已经开办的采石场,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停采,可以规定限采时间,限采时间一般1~3年,在此时间内,按每年生产规模缩减计划和土地复垦绿化计划执行;可能引起地面漏斗或沉降的地区列为地下水(包括地下热水和矿泉水)限制开采区,沿海地区,列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准采区——远离禁采区范围以外的边远地区,资源条件和开采条件相对较好,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的地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
  根据规划区划分的原则,全市划分准采区42处,其中江门市区6处,分布在大泽、司前、罗坑、双水、沙堆、崖西6个镇,开平市12处,分布在沙塘、双合、赤水、东山、金鸡龙胜6个镇,台山市7处,分布在白沙、端芬、冲楼、广海、沙栏、海宴、田头7个镇,恩平市9处,分布在沙湖、那吉、恩侨、江南、良西、平石、横陂7个镇,鹤山市8处,分布在龙江、共和、雅瑶、址山、宅梧5个镇。划分限采区29处,其中江门市区8处,分布在杜远、司前、三江、古井、沙堆5个镇,开平市2处,分布在沙塘镇,台山市12处,分布在水步、四九、海宴、台山市区、附城、那扶、都斛、田头、沙栏、下川、上川11个镇,恩平市2处,分布在朗底、那吉2个镇,鹤山市3处,分布在宅梧、址山2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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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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