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

2014年05月11日 10:38 3341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较多
  江门市当前开采的主要矿产为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矿泉水和地下热水,其中建筑用花岗岩和水泥用灰岩开采点较多,开采规模大,全为露天开采,矿山破坏的土地面积一般在5000平方米以上,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不少地段,暴雨季节产生严重水土流失和崩塌,甚至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了威胁。
  2、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力度不够
  部份采矿权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对政策、法规塾视无睹,乱采滥挖,无证开采时有发生,许多露天采场未按要求进行复垦绿化,破坏生态环境。对上述现象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职能不到位,对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三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对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导向,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为主线,从“江门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第十个五年计划”和本市矿产资源为依据,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拓宽地质服务领域,更好发挥地质矿产工作在江门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地质矿产工作与江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原则。
  以2010年广东率先实现现代化为契机,充分利用侨乡在粤、港、澳经济圈中的区位优势和江门市列为“国家信息化、区域性可持续发展计划试点城市”的大好机遇,以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总目标统筹安排地质矿产工作,加强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急需的矿产资源和各种基础地质资料。
  (二)坚持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决执行“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积极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当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矿业开发要为环境保护让路,坚决停止对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的一切矿业活动。
  (三)坚持效益统筹原则
  统筹矿业活动的经济社会总体效益,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效益,统筹矿山生产同土地、河流、地下水、森林、旅游景观等资源的总体效益。
  (四)坚持科技兴矿的原则
  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程度,采用新工艺,研究新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矿山复垦绿化水平,降低或杜绝矿业开发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规划目标
  (一)2001-2010年总体目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土地复垦绿化取得明显成效;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根本好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基本完成矿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规划区在政策上、措施上有切实的保障;优势矿产建筑石料的开发利用达到有序科学合理。
  (二)“十五”规划目标: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取得根本性的进展,基本完成主要地段矿山土地复垦绿化工作。
  2、矿业秩序基本好转,矿业结构调整后的矿山规模结构、产业结构基本合理,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基本完成关停并转工作,禁采区内的一切固体矿产矿业活动全部停止。
  3、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最低开采规模得到有效控制,—矿多开的现象基本得到抑制。
  4、矿泉水地下热水开发利用管理达到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基本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效利用、总体布局合理。
  (三)2010年远景目标
  1、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适应本市实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管理体制及微观运行机制。
  2、全面完成全市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建立了地质灭害监测防治和预报系统,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彻底治理。
  3、全面完成禁采区和闭坑矿山土地复垦绿化工作。
  4、全面完成矿业结构调整,矿业布局和矿山规模达到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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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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