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黑铝矿发生矿难未停止开采
2013年08月08日 10:4 11283次浏览 来源: 新浪微博 分类: 曝光台
中铝负责人:对死人事故尚不知情
中铝公司一位梁姓负责人明确向记者表示死人矿难他还不知道,此次事故矿井是否属于中铝公司他也不清楚。对于矿主王延坡该负责人表示很清楚:中铝公司和王延坡是合作关系,当地中铝公司的矿井承包给王延坡开采,开采上来的矿石由中铝公司收购,王则赚取中间差价。至于王延坡是否违规在中铝公司资源界外开矿,他并不知情。媒体追问粱,若是王延坡打着中铝公司旗号非法开采,公司是不是负监管责任。粱表示,公司住矿负责人从来没有向公司汇报,公司毫不知情,若是记者确定事故矿在中铝三矿南边界外35米左右的黑矿,中铝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谁在撒谎
令记者疑惑的是,如果按国土、安监所说事故矿是中铝合法矿井,那么对于一个矿难频发,媒体接连曝光,政府核查组因死人事故已进驻现场核查的矿井,缘何中铝主要负责人却至今毫不知情。到底谁在撒谎?采访结束时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国土局工作人员向记者透漏,2012年6月20日国土局测绘组到现场测量,当时已经确认此次事故矿井在中铝资源南边界外35米左右。但不知什么原因后来没再追究此事。知情人反映:“王延坡之所以能长期无证疯狂采矿而未遭查处,是因为当地检察院某主要领导是其股东之一;且梁洼镇党委书记刘建增与其是亲戚关系并参与其中。”
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将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具体规定:一、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二、 10000元到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三、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至于鲁山黑矿井何时能真正彻底取缔,矿主王延坡的刑事责任能否被追究,背后是否有政府官员充当保护伞,此次核查又是否能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对于这些期待当地政府是否有足够的决心和恒心,我们拭目以待! 7月14日,因违法采矿问题突出,鲁山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约谈,希望鲁山县政府不要使之成为空谈。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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