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2013年03月20日 12:23 1435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贵金属

  五、环境保护
  (二十二)加强环境保护,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和生态恢复措施。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三)新建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对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
  (二十四)矿山企业应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下开采应采用充填采矿法或嗣后充填工艺技术,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回填采空区,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
  (二十五)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100%(全面复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应达到100%(全面治理)。
  (二十六)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含氰废水应实现“零排放”。

  六、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
  (二十七)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八)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二十九)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和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三十)矿山企业应该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采掘、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系统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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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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