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再生资源回收有了硬规矩 规范个体经营者

2009年09月28日 16:51 78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据了解,具备5种条件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生产工艺、技术或者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再生资源利用产品能够独立核算;所用原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和品质满足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应当优先列入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利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当在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
  资格认证 严格管理
  “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未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均处500~200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回收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
  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弄虚作假以欺骗方式获得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证书的,由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收回其认定证书;财政、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补助款或者应当缴纳的税款;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未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资格,收回其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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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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