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五大类“破烂”河北不能随便“捡”
2012年02月13日 16:5 12358次浏览 来源: 河北经济网 分类: 政策法规
新建居住区要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设立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点);设立回收站(点)不得影响社区环境和社区容貌。
用于建筑、市政等生产领域的废旧金属回收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据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不得污染环境。
无报废证明的井盖、赃物、消防器材不得回收
就算是废品,也不是什么都可以收,不按规矩“捡破烂”,会触犯有关法规。据了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记者特别注意到,《规定》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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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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