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首例污染环境案企业被罚10万 老板获刑1年

2011年12月24日 11:6 222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舆情聚焦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宣判:温岭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周围河道和附近沿海海域,情节严重,企业和企业主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该企业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企业主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1月初,蔡某等人发现他们公司在生产染料过程中,有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地面渗漏到旁边的河道里。
  到1月20日,附近的江厦排涝隧洞受污染,江厦闸至乌沙门河段的河水颜色变成了蓝色。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发现污染源是温岭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遂责令停产。
  该公司经过整改后向市环保局申请恢复生产,得到同意。5、6月份,市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不完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市环保局遂再次责令其停产整顿。
  7月20日,江厦排涝隧洞在开闸放水期间,该河道的河水又变成蓝色,并扩散至不远处的乐清湾沿岸。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两个沉池的有机物进行了定性监测,结果检出含2,6-二甲基-3-氨基苯醌类等物质;又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鉴定,江厦排涝隧洞水体污染系1-氨基蒽醌污染造成, 若要对该河段的污染水进行净化处理,其费用需要38.3万元至42.5万元。
  依照市环保局对温岭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缴纳了行政处罚款5万元。
  7月24日,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到市公安局办理,同时将行政拘留的蔡某送交市公安局并转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温岭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对污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致使有害物质通过地面渗漏排入周围公共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单位犯 罪;蔡某身为温岭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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