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责任在唐朝”警示了什么?

2011年12月14日 16:32 185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舆情追踪   作者:

  将采矿所造成污染的责任推给“唐宋”,这种大胆的“穿越”,实在是不值一驳。无论就逻辑还是就事实而言,今天采矿污染的责任,怎么也不能追溯到1000年前的唐宋。
  “污染责任在唐宋”尽管不值一驳,却不能把这种论调简单地当成一个笑话。首先,这种论调直接警示了采矿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当地群众遭受的巨大伤害——乐安河流域每年接纳“三废”污水排放6000多万吨。其中,重金属污染物和有毒非金属污染物20余种,而由此导致9269亩耕地荒芜绝收,沿河群众金属中毒病症和奇异怪病大量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矿山企业在乐安河流域造成的严重污染,是当前一些地方以破坏自然环境、损害公众健康为代价,创造“黑色GDP”、“带血GDP”的一个典型标本。
  其次,“污染责任在唐宋”的论调,警示了当地环境执法的严重乏力。报道显示,环保部门非但没有对矿山企业的生产、治污加以严格监管,反而与企业“统一口径”,以职能部门的名义为企业“假治污、真排污”百般掩护。不论是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还是半推半就与污染企业合谋从中渔利,环保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都已涉嫌不作为、失职渎职,因此应当依照《刑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这些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治污必先治官”,只有以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向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施加巨大的压力,才能促使他们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进而对生产企业形成巨大的震慑力。
  矿山企业和环保部门把污染责任推给“唐宋”,更警示了群众维护合法权益之艰难,以及当地社会治理结构之紊乱与低效。群众是地方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地方环境利益的主体,但在乐安河流域污染事件中,群众作为污染的直接受害者,20年来除了投诉、上访之外似乎就别无他法。这种局面是不正常的,对于维护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十分不利的。
  从长远看,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使群众真正享有对地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方面对污染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力促政府环保决策更加科学民主,以便推动形成均衡、良性的环境治理结构和地方治理结构。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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