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稀土之诉 中国输在哪里?

2011年08月30日 9:21 831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上诉的意义不大
  专家组除了对少部分产品(黄磷)行使“诉讼经济”原则,不予审理之外,最后支持了起诉方的绝大多数诉求,裁定中国败诉。有人不禁要问,中国为什么没有上诉呢?
  仅就诉讼技巧而言,可以上诉,但就实质意义而言,上诉的意义不大。
  中国对这些基础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年年都有新的变化,非常灵活,整套规制措施涉及100多种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达到规制的目的,没有必要在诉讼上争来辩去。
  对出口产品进行规制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虽然专家组裁定中国不能引用《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环保例外”进行抗辩,那中国人的健康和环保问题谁负责,说到底还是中国人自己负责。诉讼仅是游戏规则的博弈,能影响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但很难起决定性作用。虽然在诉讼上失败,中国可以综合利用其他谈判筹码,与欧美一揽子解决问题。
  中国已经在新的出口规制措施里作了微量调整,适度提高出口配额,变相安慰欧美,以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是国际关系中一种有效的缓冲方式。欧美也很清楚,通过诉讼让中国完全放开出口是不可能的,解决问题的中心不在唇枪舌剑的公堂上,而是在和平友好的谈判桌上。
  就此案诉讼本身而言,中国输了,或者因为《入世议定书》的承诺过于严格,或者因为举证技巧存在问题,但就限制基础原材料出口而言,政策不会变,也不能变,欧美并没有达到诉讼的目的。投石问路之后,欧美会不会剑指中国稀土出口,再行起诉,大家拭目以待。但通过这次诉讼,中国也有了前车之鉴,如果欧美针对稀土出口起诉,肯定会更有效的抗辩,谁赢谁输尚难定论。

  中国入世议定书
  第十一条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
  注:《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六仅列明84个税号的商品不承诺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许多在近年引起关注的资源性产品(如稀土、锰等)并未被列入,这为今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
  (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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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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