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逊克南5号矿矿权变迁 检察官染指矿山
2010年07月16日 10:26 9623次浏览 来源: 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分类: 黑色金属
一口咬定未开工
出人意料的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爱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去执行的过程中,鲍金山、崔涛说证件都丢失了。
法院执行局将已生效的判决和执行情况告知逊克县国土局局长张连生。按理说,证件丢失就应该补办,然而此后,由于逊克县国土资源局并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王振权的采矿许可证至今也未补办成。
早在2004年8月,逊克县国土局还承认,因2001年11月原地矿局和土地局合并成立了国土资源局,在省厅要求各地上报矿山指数时,由于漏报,将“南5号矿”列入没有年检并予以清理的矿山企业中。并在提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的调查意见书中写明了在翠宏山矿区内,存在有南五号采矿权设置的调查意见,同时建议省国土资源厅按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矿的采矿权予以保留。这个处理意见,在县国土局文件—《关于黑龙江省逊克县翠宏山南5号铁矿采矿权有关情况的汇报中》中说得相当清楚。
然而当逊克县法院判决下达后,因崔涛说证已丢失,王振权要求补证。而同样是国土资源局,2010年,却在《关于对王振权反应翠宏山南5号铁矿采矿权经营权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称,该局目前并没有该矿的任何审批手续存档,也未见过采矿许可证原件,并作出“对补办翠宏山南5号铁矿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
时隔六年,对同一事件,国土局分别作出了两份意见截然相反的文件,这样的结果,让王振权认为是国土局有意包庇崔涛等人盗矿的行为。
尽管这份“对补办翠宏山南5号铁矿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终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撤销,但省国土资源厅也因为没有收到逊克县国土资源局反映其因漏报而上报的文件,而无法给王振权补证。
“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逊克县国土局执法监督局局长张文礼认为,当初县地矿局给王振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就不合法。他说早在1998年根据《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县地矿局并不具备颁发此证的资格,只有省厅才具备这样的资格。
按照张文礼的说法,在一份《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中,记者看到其中矿种目录第15种确实为“铁”,如果这么看,当时逊克县地矿局并没有颁发此证的资格。然而,记者随后才发现,这原来是县国土局断章取义,因为记者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又看到该条适用的是矿产储量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而除此规定之外的矿产资源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很明显,王振权的“南5号矿”的矿产储量并不属于中型以上。因为在王振权的采矿许可证上明确写明,“南5号矿”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小型;矿区面积:1平方公里。
这一解释最终证明,当时由逊克县地矿局为王振权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完全合法的。县国土局为何要断章取义呢?“这里面有猫腻1王振权认为。
在逊克县国土局执法监督局,记者也向局长张文礼请教此事的最终解决办法,却得到了一个意外回答。张文礼告诉记者:“开采矿山有这样的规定,在办理采矿手续后的六个月内,就需要进行矿山基本建设,如果在这个时间段没有建设,就应该宣布该采矿许可证作废。2004年逊克县国土局给省厅建议时,就应该直接发文取缔该矿,如果当时取缔,之后,就没有这些问题了。”
2008年,逊克县国土局已经将该案的全部资料移交到省厅,但至今没有下文,“这事现在不归我们管了。”张文礼说。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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