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逊克南5号矿矿权变迁 检察官染指矿山
2010年07月16日 10:26 9618次浏览 来源: 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分类: 黑色金属
黑龙江省逊克县农民王振权现在有点被吓破了胆儿。
他不敢回家,也不敢告诉别人他住在哪里。
因发现矿山合伙人将矿山卖掉,两年来为了讨回原本属于自己开采的“逊克县翠宏山南5号矿”(以下简称“南5号矿”),王振权简直心力交瘁。“被折腾惨了”,刚刚50岁的他牙齿几近掉光,说话也有点漏风。他告诉记者,“仅存的这六颗牙都活动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要掉下来。”
围绕着“南5号矿”的矿权纠纷,尽管法院判决他胜诉,但一直难以执行,在当地政府的介入下,有证的“南5号矿”面临着即将被无证的矿山收购的危险。王振权不得不辗转于各大论坛发帖,剑指逊克县国土局局长张连生,并实名举报几个部门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盗采铁矿石,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检察官染指矿山
“南5号矿”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翠宏山铁矿上。所属区域的地上林地部分一直由伊春市管辖,而地下的矿产资源却归属逊克县。
2000年11月,伊春农民王振权来到了逊克县,正在招商的当地政府部门听说王振权提出开发利用“南5号矿”,很是欢迎,逊克县地矿局依法为他办理了“南5号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0年11月至2010年11月。
王振权前期投入了资金30万元,就在他准备一展身手的时候,2001年3月,其妻子因类风湿突然瘫痪,此后的两年间,王振权不得不往返于黑河和哈尔滨两地给妻子看病,对于“南5号矿”,他已没有精力再去管理。
2004年,通过朋友介绍,伊春市汤旺河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鲍金山找到王振权欲谈合作。听朋友说“鲍金山很讲究”,再考虑到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王振权初步同意和鲍金山合作开发“南5号矿”,并给了他一份合作协议。
当年5月30日,鲍金山说考虑好了,王振权兴冲冲地从哈尔滨赶到汤旺河区,鲍金山拿给他的却是一份《转让协议书》,“说好的是合作,怎么变成了转让?”王振权觉得有点不对劲,但当时,鲍金山说仍然让他当法人代表,主要负责接待,并且给他利益也不少,加之王振权本人因文化程度低认为“合作和转让是一回事”,就稀里糊涂地在《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
该《转让协议书》规定:转让期限为2004年5月—2010年12月,在经营管理期间由鲍金山分两至三次返还给王振权前期投入资金30万元,并每月支付王振权工资1000元。协议中还规定,原无偿使用的《采矿许可证》如到期后不变有偿使用证,鲍金山将一次性付给王振权人民币50万元,如在转让期间缴纳评估费,此条作废。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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